徐刚律师,上海市律师协会医药健康业务研究委员会专业委员,《上海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》修订人。曾从事临床医生、法医工作,原中国法医学会会员、东广《东方大律师》栏目特约嘉宾,接受过东方卫视《庭审纪实》、上海法制报、新闻晨报等媒体的采访,系上海医药卫生法律领域的专业律师。 1、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,鉴于医疗纠纷专业性较强,系提前与律师电话预约时间后带好病史资料(住院病人需提供患者住院期间的住院病史复印件),到本所当面咨询。 2、代理当事人参与医疗事故、医疗损害鉴定,根据患者病史及陈述整理书面意见,参加鉴定会。 3、代理当事人直接进行协商,或通过各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,制定赔偿计算依据,提供陈述意见,参加专家咨询。 4、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,书写起诉状、参加证据交换、庭审、鉴定等。 5、代理当事人参与观摩尸体检验,及其他与医疗事故纠纷有关的法律事宜。 注: 1、发生医疗纠纷后,患方应立即前往争议医院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或医务处/科要求复印患者住院病史资料,复印完毕后要求封存全部住院病史,包括影像资料、病理切片等。 2、疑似输液、输血、注射、药物、器械等引起的损害后果,患方应当要求医院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。 3、如果患者死亡,患方对医院诊断的死因有异议或死亡原因不明,建议考虑在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尸体检验,或在医院告知后予以配合,共同委托尸检机构进行检验,以助查明死因,保护证据。避免后续处理时因死因不明产生争议。 |